在这么自由的社会上,恐同与歧视还是存在的,我想错就错在我是同性恋,从一开始到侦结的侦查庭上,检察官不断反覆逼问我“有男性间性行为,为什么要捐血?”、“既然知道去做匿名筛检,就知道自己是高危险群。”我想高危险群的说法应该是发生性行为没有做好保护措施,才足以适用,同性恋不是罪,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所爱的自由。
我是个男同性恋,从高中时期就是固定的捐血者,我知道喝酒及吃药不可以捐血,也知道需要定期筛检保护自己,也保护另一半。
99年1月26日公司举办了第二次的捐血活动,因为第一次没参加被同事惨亏“身强体壮的还不去捐血”,加上去年底匿筛结果是阴性,所以想说就挨一针吧,捐了500cc的两袋血,心想我今天日行两善了,没想到恶梦果实已悄悄萌芽…
就这样无忧无虑、每天上班、下班、运动平凡的过日子,但事情总是这样令人措手不及,我想我这辈子会永远记得99年4月8日那天夜晚,令人难熬的夜晚。
经过了两次的快筛,确认我感染的事实,当天晚上安排的行程全部取消,我完全想不到会有这个结果,接着开始一连串的就医、筛检、通报…等,一步步逼自己去面对这个事实,但就在还未自我认同及完全接受生病的事实时,妈妈打电话说收到法院的传票,罪名是“伪造文书”,当下我一头雾水,但听的出来电话的另一端充满了无限的焦急与难过。
随着起诉书开庭的脚步渐渐逼近,我不知道在睡梦中惊醒了多少次,也记不得因为害怕、焦急哭了多少次,就这样开始了诉讼的过程…第一次侦查庭,检察官除了询问我是否详阅捐血同意书以及为何捐血外,对于因捐血导致两个人受感染,表达应该要有人为该事件负责;第二次侦查庭,随着媒体的报导,检察官表示会以过失致重伤害罪起诉,并强调因为媒体已有报导,不能不做一些事情,必须还给社会一个公道。只要男男性行为者,就不应该捐血,一定会起诉。第三次侦查庭,检察官询问两个问题:当天抽血的地点以及是否认罪,我表示不认罪,检察官则回应不管被告认罪与否,都会予以起诉,否则以后怎么会有人敢捐血。
侦察终结尚未收到起诉书时,新闻报导就将我抽血的地点、姓氏、年龄及侦查庭上的对话纪录详细的刊登于报纸上,当天公司掀起了一股骚动,因为将所有的报导相互连结起来,我的身份呼之欲出,我打电话询问书记官,书记官表示尚未将我的起诉书寄出。
那些日子我不太敢走出办公室,甚至连离开我的座位都有莫名的恐惧,我害怕看到其他人怀疑的眼神,关心(或是想问八卦)的电话不断的打来,我笑笑的回应着“怎么可能会是我”,我不禁反问自己我到底犯了什么罪,为什么挨针捐血反而害了自己?
我不想生病,也不想害人,但在媒体和卫生局官员的眼中,我却是故意的!如果我想要借着捐血验艾滋,我大可只捐250CC的一袋血,而不是两袋血,况且现在有许多匿名筛检的窗口,甚至还有快筛的选择。我因为重视我的健康,固定都有做筛检的习惯,反而在大家的眼里成了高危险群,新闻及舆论的压力仿佛直接判我死刑,常常一个人走在街上,思索着究竟我的未来该怎么办?
回归到整件事件的原点,记得小时候老师常告诉我们要日行一善、热心助人,长大的时候,出去逛街走在路上,也常看到捐血车的跑马灯要我们发挥公益捐血一袋、救人一命或是看着电视新闻常说着血荒,希望大家踊跃捐血,现在我只能告诉大家不要再捐血。
在这么自由的社会上,恐同与歧视还是存在的,我想错就错在我是同性恋,从一开始到侦结的侦查庭上,检察官不断反覆逼问我“有男性间性行为,为什么要捐血?”、“既然知道去做匿名筛检,就知道自己是高危险群。”我想高危险群的说法应该是发生性行为没有做好保护措施,才足以适用,同性恋不是罪,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所爱的自由。
经过4个月的等待,我收到了起诉书,内容是因为我是男性间性行为者,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之高危险群,我因捐血使一名手术病患输入了我的血而受到感染,造成身体、健康有重大难治伤害之结果,最后以“过失致重伤害罪”起诉了我。
第一次开庭后就无声无息,一颗心悬在那,直到100年12月27日接到律师通知,法官最后将整件案子撤销,理由是被害人未提出告诉。
历经一年半的法律诉讼,至今公司仍有谣言绘声绘影,我也放弃了在职进修,金钱与精神上的折磨,要不是真的遇到实在无法想像。还好一路走来有权促会的秘书长、社工与个管师的陪伴,加上善心人士的鼎力相助,否则依我的能力根本无法聘请律师为我抗辩。
如果我一开始就认罪了,是不是往后每个相同的案例都会依循这样的路径被一一定罪?
此文摘自台湾艾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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