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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孩遭性侵害身亡 施暴者难定罪

来源:青年周末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0-11-13 【投稿】 字体【

  近日,《刑法》面世以来的第8次大修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其《草案》除了删除13个死刑罪名外,还增加了拖欠工资罪、酒驾罪等数个罪名;对未成

  警方不可再超前执法  有人也许会说,《刑法》之类的基本法律应当尽量保持稳定,像男童受性侵害这类问题,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更严厉的打击措施也就得了,哪儿需要惊动立法部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坚持:对于这类问题,立法者千万要走在行政和司法两方面的前面,立法不到位而让公安机关等部门自行对策的老路,绝对不能再走。  从前面分析看,对男童受性侵害之类问题,法治介入比不介入好,立法主动介入比司法甚至行政贸然介入好,早介入比迟介入好。立法滞后而执法超前,中国公安机关在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多、很深,有的甚至积重难返,社会再也不能要求他们这么干了。  他的建议是,第一步,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的名义重新解释关于性侵害方面的刑事法律,使其冲破目前只保护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保护其他人的狭隘范围;第二步,适时修改《刑法》,增添保护未成年人男性使其不受性侵害的内容;同时也可以修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  强暴男女,国外都定罪  据曾粤兴博士介绍,国外立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健全的。俄罗斯对侵犯女性有专门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加拿大则设有性侵犯罪(无论男女);在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判例;美国的许多州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单指女性。  男性之间双方自愿的肛交行为,在美国多数州也被规定为犯罪。在英国《1967年性犯罪法》中被规定为鸡奸罪;非自愿的情形,在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中设有实施有鸡奸意图的侵犯罪、男人之间的猥亵罪。  值得借鉴的是,日本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不满13周岁的男女,也构成强制猥亵罪,并且未遂行为要受处罚。法国刑法规定有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也是指非自愿情形。在我国刑法中,这种非自愿的猥亵行为,只有在侵犯妇女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猥亵不满14周岁男女的,推定为违背儿童意愿)。  曾博士认为,目前要惩治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且呈多发趋势的男性性侵害行为,可以考虑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要处罚猥亵已满14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则直接把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犯罪对象修改为“14周岁以上的男女”,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如果国家认为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少年的身心健康应当受到严密保护,也可以在第237条第1款后增加以下内容:“猥亵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两款罪的,或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猥亵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龙思海也建议,要填补立法的空白,应设立“鸡奸罪”的新刑种,对未满16周岁的男童进行鸡奸的,按“鸡奸罪”论处,在量刑上应该同奸淫幼女一样重。这样才有利于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有效地制止或预防侵害儿童性权利事件的发生,为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创造一个安全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嫖宿幼女罪”何时能废?  版纳少女从“被拉客”到“自愿卖淫”  在从龙思海处得知小岩应的遭遇,从而洞悉我国立法上对男性性侵害保护的缺失前,记者是先见证了一名不满14岁的版纳豆蔻少女,如何在被女老板当成“礼物”送给各路有实权的公务员“享用”后,因被“嫖宿幼女罪”名的“绑架”而贴上“卖淫”标签,并最终走向沦落、自暴自弃地甘与“小姐”为伍的。  她叫林红,是西双版纳国营林场某分场的一名工人的女儿。离异后的父亲再次成家,她便被父亲带入了这个缺少亲情的家庭。平心而论,记者应该说后妈待她是不错的,这从记者到她家时她的穿戴与举止可以看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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