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刑法》面世以来的第8次大修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其《草案》除了删除13个死刑罪名外,还增加了拖欠工资罪、酒驾罪等数个罪名;对未成
男人遭强暴法官很无奈 在岩应遭受性侵害同时,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的法官们也遇了审判工作中的一次尴尬。20岁左右的刘某,因多次被男性老板强奸,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向虎丘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法官很无奈地裁定,不予立案。 几年前,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一名男子,多次遭受其岳母的性侵犯,当其忍无可忍向当地法院请求法律支持时,法院竟不知该如何立案。 一位法官向记者透露,当男性被同性性暴力侵犯后,从人情、道德甚至法理上讲,暴力行为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恰恰是现行的《刑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出现了法律空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暴力行为人无罪。对他们最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而这些又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但此类案件的证据获取又谈何容易!相比之下可称难上加难。 的确,随着1997年《刑法》对男性性伤害立法空白,一个较易让人忽视的问题正越来越凸现出来——这就是男性人群的性保护问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接到多起投诉:河北省某中学初三毕业班的一名男教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考试不给及格、不让毕业等恐吓、威胁手段,对班内二十几名男生进行猥亵、强奸;北京一名19岁中学生在北京某公园游玩,被三名男子裹胁强暴…… 针对媒体披露的十起男性遭受性暴力侵犯案件,我国四位著名法学和性学专家曾进行了专题讨论。他们一致认为:1997年《 刑法》的出台,增加了“猥亵儿童罪”罪名,可“流氓罪”罪名也随之取消。这样一来,14周岁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犯,虽然量刑不够准确,但最起码还有一个“猥亵儿童罪”可以比照;但如果是14岁以上的男性遭受性侵犯,干脆就无法可依。 其实,当男性被性暴力侵犯后,暴力行为人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现行的《刑法》条文中没有此类规定,出现了法律空白。 法律纵容强暴男性? 据记者调查,1997年《刑法》出台后,除了歌星红豆对多名男孩儿的性侵犯,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三年半外,其他地方还一直少有有关的判例。即使是前者,罪名是否定得合理法律界也一直争论不休。有关专家称:对男性性伤害的立法保护上有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纵容犯罪。 在谈到为何一些人未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时,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认为,这与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法律空白有关:由于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放任现象,许多当事人的家长考虑到孩子的“名声”问题,可能会选择不报案和忍气吞声。这实际上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和对法律的一种不认同,导致了许多案件在侵犯很多人、维持很多年后才会事发。专家指出,必须正视法律“真空”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它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隐性案件。 不久前,某大学女教师借手中权力及职务之便,不断骚扰、纠缠班中一名男大学生,试图逼其就范,最终导致该生身心受损,最后患病辍学。针对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除了承受肉体痛苦,更要承担性文化带来的社会舆论压力。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员、著名性法学专家吴宗宪特别强调,除了立法,要有对男性被害人的进一步救济,进行危机干预,像心理治疗、精神疗养。在国内研究此方面犯罪的都是法学家,研究强奸创伤的都是心理学家,因此应该跨行业地搞研究。 据悉,1997年开始实施的新《刑法》第23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又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猥亵儿童罪是从以前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猥亵儿童罪还没有具体区分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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