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中国同性恋受教育权第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原诉人、广州中山大学大四女生秋白(化名)败诉,中国教育部无须就秋白提出的教材污名同性恋问题,回应举报或公开对教材的监督措施。这是此案的终审判决。这意味着,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大学生们所用的多种教材中,会继续将同性恋描述为“疾病”、“心理障碍”、“变态”等。
秋白过去两年五诉皆败,但仍然在为同性恋平权默默行动着。
我与教育部的官司在这一程似乎已经走到了尽头,且是以我的失败告终。这几年来的死磕,换来的结果不理想,我不禁在思考,这意味终结还是开始?我还会再行动吗?临近毕业,毕业之后我所面临的压力远不止“校方约谈”这么简单了,到时我还能走多久?
目前我也不清楚这些问题的答案,但是我在一边忙学业,一边还在默默行动着,还在给各出版社、编者写举报信件。能做多点行动的时候就做多点吧,任何担忧、顾虑都不能换来问题实质性的改变,唯有踏实的行动,才能撬动改变发生的可能。
声音
虽然被起诉人出版发行的《心理健康教程》、《变态心理学》、《异常心理与行为》、《咨询心理学》等相关书籍中存在关于同性恋的描述,但其出版发行上述书籍的行为与起诉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且起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书籍直接或间接损害其的利益。
秋白起诉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
起诉人认为高校教材存在问题,通过书信的形式向教育部反映情况,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对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6年4月25日,秋白第二次起诉中国教育部行政不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月3日决定不予立案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书籍分别描述同性恋为“性变态”、“性心理障碍”、“人格有缺陷”的内容;同性恋为“患者”;还从对同性恋的诊断与评估、病因、干预措施和咨询效果评估来分析如何治疗同性恋……这些内容是对上诉人的诽谤和人格的侮辱,也给上诉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原审法院在立案阶段就认定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行为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疑是未审先判,剥夺上诉人的诉权。
秋白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要求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的两大理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15年6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不受理秋白起诉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的裁定
…其作为在读大学生,教材的内容正确与否与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作为同性恋群体的一员,错误教材的广泛使用对其人格权益造成直接损害…教育部兼具教材监管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原告对于教育部没有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秋白对教育部提起的行政不作为诉讼,秋白提出上诉的两大理据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直接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特定利害关系人,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教育部是否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非是保护特定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原告主张其作为在校大学生以及同性恋群体一员所享有的权利,是任何不特定的学生或同性恋群体成员均享有的权利,不能作为原告请求被告旅行职责的权利依据…与请求教育部旅行职责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秋白诉教育部行政不作为失败
原告所举报事项并非仅涉及原告个人,而是涉及到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不特定之相对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本案所主张的相关权益,特别于其他众多不特定之相对人,故原告与教育部之间并未因举报行为形成具体化的行政法律关系,教育部是否以及如何处理原告的举报申请,并不直接影响原告本案主张的个人权益……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017年3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决,秋白诉教育部行政不作为失败
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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