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有女人才会被强奸,男人也有可能成为强奸的受害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第十次修改启动,拟扩大猥亵罪的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
(荷兰在线)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第十次修改启动,拟扩大猥亵罪的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新闻一出,引来众议,有网友直呼进步,“美男子再也不怕不怕啦”;也有人认为此举纯粹多余,真的有必要为猥亵男性修法吗?
这让笔者想到前些日子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在浙江某地,有一帅小伙喝醉酒性致盎然,把露天睡觉的两个民工给性侵了,恼怒的民工把小伙送到派出所,派出所最终以每人赔偿1000元调解了事,民工自嘲道:“虽然我们是‘盲流’,却也不能随随便便乱摸的……”
“民工被摸事件”不是头一次,就在两个月前,原CCTV男模大赛亚军“男神”项某遭迷奸致死,凶手是有“男模之狼”之称的台日混血男子杜某,杜以特邀拍广告为由诱骗项某至酒店内,在啤酒内下药后强奸,据称杜某作案地点遍布中国多省,受害男模超过10人以上。(新闻链接:男模项海遭迷奸致死 “男模之狼”杜嫌落网)
不是只有男人才会强奸男人,女人强奸男人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还记得去年发生在成都的“九眼桥事件”吗?当时的新闻是这样说的:一条威猛的醉酒女汉子,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一阵后屈服,女子强暴后脸红红地离开。后来,九眼桥附近出现三三两两男子蹲守,后有逾千男子席地而坐,振臂高呼“姐姐你快回来”,以至于场面失控,警方派员维持秩序。
上述这些事件告诉我们,并非只有女人才会被强奸,男人也有可能成为强奸的受害者。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不自觉地被灌输着这样的观念:女人一定是柔弱的、贤良的、被动的和应当被呵护的,而男人就一定是阳刚的、强壮的、支配的和给予人保护的。然而在上述这些事件的发生,已颠覆了我们对于性别角色的传统认定,因为现实中的男女远不止想象中那么简单。男人不仅可能被强奸,而且这种现象比你想象中更加普遍,而且这种现象不仅中国有,在国外也同样大量存在。
3%的美国男人曾被强奸?
很多人应该都记得美剧《老友记》中乔伊的扮演者马特·勒布朗,2005年,马特曾自曝称在外出自驾旅行时,路遇美艳脱衣舞娘,经不住对方“喝一杯”的诱惑,酒醉的马特被脱衣舞娘压在身下强暴,既被劫财又被劫色。
2013年,美国芝加哥的25岁姑娘司爱诺·罗斯一度霸占新闻头条,身为两个孩子的母亲的司爱诺是一名快餐店服务员,她和一名女性好友送一陌生男子回家时,持枪强迫该男子与好友在车后座发生性关系。荒唐的是,在男人强奸女人的相似案例中,男方一般会被判处终生监禁,而司爱诺只被判处了7.5万美元的罚款了事。
还是去年,加拿大多伦多一名19岁的小伙子在夜店认识了四名女性,四女性要开车送小伙子回家,小伙子热情难却,但没想到车子开到一处偏僻停车场,小伙子被四女士轮奸。当地警方称,男人被强奸的案件在加拿大并不罕见,男人被强奸占所有强奸案的8%。
相比于加拿大的数字,美国司法部和疾控中心公布的数字则更加惊人。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报告显示,3%的成年男性曾被强奸过。这相当于在每33个男人中,就有一个曾被强奸过。美国疾控中心的报告显示,约4.8%的成年男性曾被强奸过,强奸者大多数是女性,在很多情况下,男性是在酒精、毒品或被恐吓的情况下,被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
在英国,男人被强奸同样比想象中更加普遍。官方通报称,英国每年有78000人被强奸或强奸未遂,这其中有9000人是成年男性,约占受害人的11.5%。考虑到男性受害人可能更加羞于报案,真实的数据可能会更高。
通过上述国家的情况不难看出,男性不仅可能被强奸,而且这种可能性被我们大大低估了。
男人被强奸,奸了白奸?
可惜的是,中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数据可循,官方每年公布的强奸案数量,只限于被男性强奸的女性,被强奸的男人不得不游离在法律和民意之外,陷入无人救济的真空。
从法律层面上讲,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发生性关系”指的是男性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口交和肛交都不算。这一条款的荒唐性在于,只有男性强奸女性才叫强奸,女性强奸男性不叫强奸,在近日《刑法》修订之前,甚至连猥亵都不算,因为猥亵罪只保护妇女和儿童,只有男性被强奸后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才能以伤害罪追究。
但是,伤害罪的目的是为了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强奸则是违背受害人意志实施奸淫,罪犯的动机都不相同,岂能混为一谈?难道说那些强奸男人的动机是为了伤害,和性无关吗?如果一个男人被强奸,但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又该怎么办呢?难怪有网友将中国这一怪现状精辟地总结为:入“朱户”是强奸,入“菊花”是伤害,入“红唇”是猥亵。虽然这一说法从法律层面讲已不再精准,但却形象地表现出了中国“涉性”刑事法律的混乱和纰漏。
从民间层面上讲,中国普通大众尚没有意识到男人同样是强奸的受害者,即便有人意识到这一社会现象的存在,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坊间对于男人被强奸存在着很多的误读,有人认为男人被强奸不是犯罪,而是一种艳遇和福利,反正男人是一种下半身思考的动物,脑子里除了性还是性,被强奸是多么美好的一件事啊!有人说,男人一般都比女人更强壮,男人怎么可能被女人强奸呢?还有人说,男人如果在被强奸的过程中勃起,就是自愿,否则就不能视为强奸。
国外近30年来的科学研究已将这些误读一一击破。调查研究显示,有45%就医的被强奸男人多多少少都有软组织受伤或撕裂伤,男人被强奸和女人被强奸后的心理创伤也是相同的,被强奸男人的自杀率高于普通男性。还有调查显示,大多数发生的男人被强奸案,都是发生在酒精、毒品和胁迫的情况下,要是有人像上文中的罗斯那样持枪强迫你和另一个女人做爱,你能不乖乖就范吗?针对男人勃起就是自愿的误读,科学研究也已表明,只要有轻微的生殖器刺激、紧张或压力过大,都有可能会导致男性勃起,男性勃起并不代表着男人一定自愿,所以勃起与否不应成为强奸的认定条件。
中国民间对于被强奸男性的诸多误解,沦为这一社会现象变相被鼓励和滋生的温床,加上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强奸男性犯罪成本过低,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中国会发生越来越多类似项某的悲剧出现。
制度之殇,人人都是受害者
无论受害者是男人还是女人,要遏制强奸犯罪,中国应当首先从转变强奸罪的定义开始,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2012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将强奸罪重新定义,首次把男性和未作反抗的人纳入受害者范畴。联邦调查局1929年曾把强奸定义为违背女性意愿、以强迫方式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新的定义不仅对受害者性别不再作限定,同时将口交和肛交也视为强奸,而不再仅包括阴道性交一种。这应该成为中国努力的方向,只把女性看成强奸的受害人,对强奸男性这一社会现实视而不见,不仅是立法者的疏忽,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立法者不具备基本的性与性别的意识;另一个角度讲,法律只保护被强奸的女性,也等于变相确认女性的弱势地位,这种特殊化处理只会造成更大的性别不平等。
尽管当局拟修改《刑法》放宽猥亵罪的定义,男性被强奸似乎已有法可依,但这次并不彻底的修法显然缺乏足够的诚意。阴道插入强奸说的霸王地位并未打破,男性被强奸和女性被强奸仍然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法律适用。《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男童女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种量刑上的悬殊,将男性尤其是男童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在犯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一个侵害的是阴道,一个侵害的是菊花(或其他部位),就应当双重标准区别对待吗?这是不是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呢?
除此之外,鉴于未来中国也难有大规模的被强奸男性敢于浮出水面进入公共视野,执政者就不能再依仗民意倒逼改革的传统路径,必须通过自觉自发的政府行为来改变公众理念。比如,科研机构可先开展男性被强奸的调查研究,以学术先行来引领政策跟进;教育部门需要在校园推广全方位的性教育,不能片面单纯强调防性侵教育;司法部门加大对强奸受害人的国家救助,并将心理疏导纳入国家救助范围等等。
国内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也值得借鉴,比如2013年,台湾教育部曾制作了一部名为《如果早知道男生也会被性侵》的影片走红,虽然片中的“不要啦,杰哥”等对白被网友恶搞,但影片传递的观念已覆盖成千上万的年轻族群;2014年,英国司法部专门拨款50万英镑,用于为被强奸男性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等,这些都应该成为值得中国借鉴的范例。
男人被强奸绝不是受害者一个人的事,我们和我们周围的人,有一天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因为我们每个人在制度之殇面前的风险是等同的,无论你是男人,还是女人,还是其他多元性别。性是美好的,但需要把自愿还给性爱,我们都应该成为性的主人,而不是奴隶,这是现代公民权利的应有之义。(图文无关,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作者
武之阳
武之阳,中国时政旁观者。期以慷慨激昂之辞,践行公民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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