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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人”“强奸案”背后的法律困惑

来源:法制与新闻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0-12-09 【投稿】 字体【

  两个案例,却有不同结局。一个案件当事人为来自河南的17岁男子,另一个案件中受害者是来自江苏的17岁男子,案发时他们均遭同性男子强奸,然而两起案件各

  17岁男生遭“强奸”难讨公道  2010年1月1日,元旦佳节,在江苏省扬州市某中学读高一的17岁男生小刚兴奋异常,因为学校有三天长假,他可以尽情在QQ上与网友聊天。小刚有着诸多的好奇心,对于网友,他喜欢看看对方的样子。  早在放假前,一位来自江都市的陌生同性网友主动与小刚搭话,还把小刚加为QQ好友,在网上,这位同性网友几次不经意的嘘寒问暖,让小刚受宠若惊。此次假期,同性网友还十分热情地邀请小刚去他家玩耍,小刚听后欣然答应了。  为一睹网友的真面目,小刚在1月3日上午以看同学的名义,瞒着父亲去会网友。  按照网友的电话提示,小刚先后转车到好几个地方。然而,每到指定的目的地时,网友要么让小刚再等等,要么让他继续转车前行。直到傍晚时分,网友说自己马上就骑车来接小刚。不久,网友骑着一辆摩托车将小刚接回了他的住处。  网友告诉小刚,现在是元旦假期,自己的父母去北京旅游了,因此他盛情邀请小刚留住一晚。涉世未深的小刚答应了网友的请求。晚上休息时,网友不但要与小刚同睡一张床,还半开玩笑地要与小刚发生性关系。小刚当时十分惊恐,而这位同性网友随后竟强行与小刚发生了性关系。  据小刚回忆,自己被同性网友强暴后,感觉下身疼痛,就在网友准备实施第二次“强奸”时,他全力挣扎推开了网友。当晚,小刚再没敢合眼,一直静躺到天亮后赶紧离开。  小刚的父亲老林发现,自打儿子这次回家后就像变了一个人,经常把自己关在房间里发呆,只要见到父母,他就像发疯一样乱摔乱砸家里的东西,老林怀疑儿子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两个多月以后,为了弄清儿子的“病因”,老林找当地媒体求助,经过媒体及有关人士多方努力,小刚终于打开心扉,说出自己被同性网友“强奸”的事实。  小刚说,在网友强行与他发生性关系后,他身体就出现了短暂的大小便失禁,几分钟之内要上十几次厕所。更令小刚难以接受的是,网友在强奸他之后,还多次打电话骚扰他。  为帮儿子讨回公道,2010年3月28日,老林向警方报案。鉴于案情特殊,警方虽暂未立案,但已介入调查。警方称,此案目前以刑事案件定性还是以治安案件定性并没有公论,对于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处罚力度,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后者或最高行政拘留15天,或警告或罚款。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法律上对“同性强奸”尚无明确规定,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但小刚大小便失禁、患上抑郁症等伤害事实,一旦被鉴定为轻伤,同样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事实上,早在2006年12月,江苏扬州曾发生一例男子“强暴”男子案件,警方虽然抓捕了“嫌犯”,但由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最后只能将“嫌犯”行政拘留15天了事。  “同性性侵害”尚是法律空白  近年来,社会上“同性性侵害”案例常见诸媒体,其中,男性侵犯男性现象逐渐增多。警方对此感到束手无策,主要原因是取证难、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等。面对此类案件,是否该以强奸罪论处?受害人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这凸显我国这方面法律上的空白。  所谓“同性性侵害”,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同性的他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进行猥亵的行为。据了解,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当时称为“鸡奸”。但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有关流氓罪的法条,把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但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害”行为的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罪名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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