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者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成为一个问题,北京一中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发布调研,建议将此类婚姻在今后的立法中归于可撤销婚姻。一中院调研后提出,从对性
女权主义在同妻问题上的一些分析和行动值得认真对待,这个视角和常识派“骗婚”的说法有相通又有不同,非女权主义的“骗婚”谴责是本文反对的中心。但是我也愿意在女权主义的视角下有一些另类探讨。
我想知道对隐瞒性倾向的谴责用在女同性恋和直男结婚的问题上可能会有什么后果。“同夫”问题在当下没有显化,当然主要是身份政治的原因,但是简单的“骗婚说”可能也对女权造成冲击。
这次的报道显示,2011年2月14日,23岁的尤女士与罗先生结婚,同年11月儿子降生,但之后不久尤女士却向法院提出离婚。尤女士当时诉称,由于与罗先生属“闪婚”,自恋爱到结婚仅10余天,因对各自性格不甚了解,婚后二人缺少共同语言,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闹,现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但罗先生却说出了真实原因,两人其实是小学同学,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因尤女士是同性恋所以才会与自己发生矛盾,但他表示愿意原谅妻子并对她、孩子负责,愿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希望尤女士给予机会。最终,法院以尤女士夫妇婚龄虽短,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离婚诉求。(这个案子可分析的地方很多,可能的女同性恋者被法院撮合维持异性婚姻,她的离婚理由是双方“闪婚”,这是个很好的隐喻,我认为大多数以同性骗婚为理由而起诉的案子,主要都是双方在婚前没有很好的沟通交流。)
如果罗先生要求离婚,并且以妻子是女同为理由要求过错赔偿,女权主义又该持什么样的态度呢?在当下男女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下,有没有女同因为经济原因而进入异性婚姻呢?在历史上这屡见不鲜,古代人讲“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这可能会使得做女同性恋的空间压缩,成为“强制性的异性恋”,而这种情况今天可能还有。社会结构的大背景逼着经济上弱势的女性进入异性婚姻,然后法院又在所谓“无过错方”提起离婚的时候以隐瞒性倾向为理由,判决女同少分财产,我不知道什么类型的女权主义会支持这样的判决。如果一个有变性倾向的人或者易装偏好的人没有在婚前向对方坦白,女性主义又该持什么样的态度?更重要的,过错这样的道德判断一旦被法院认可,不诚信的指责直接影响到对子女的监护权。之所以列举女同和跨性别的例子,是想说不要一提起同性恋结婚就想到男人骗婚,然后就没有了打击边缘人群的道德顾忌,一切性少数人群都可能在简单的道德谴责中更加抬不起头。
我赞成同妻组织的一些分析,女性权利的倡导使得同性恋和异性婚姻出现了大大小小的纠缠,在这个问题上摆脱女权主义的声音既不可能也不可欲。甚至某些男同性恋身上的一些男权思想也值得大肆挞伐,比如如果一个男同性恋进入异性婚姻以后,希望过传统男人的“家里直红旗不倒,家外弯彩旗飘飘”的生活,让妻子守贞洁,自己为所欲为,这当然是不公正的。在一些案子当中呈现出的家暴更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对这些父权思想影响下的行为算在同性恋的账上就是南辕北辙。如果同妻运动到最后变成了同性恋群体和女性群体两种身份间的一场战争,那就是没有看到共同的敌人。
那共同的敌人对性采取的是纯洁主义态度,女性在双重标准下更是深受其害,也许就是这样一种纯洁的道德观,让女性不能在婚前去大胆的从事性行为,去试婚,去看那个男人是否真的你想要的,如果有足够的时间你都觉得很合适,那他是不是同性恋也不重要了。而婚姻,其实也是一种桎梏,这个桎梏也是男女双重标准,谁说婚姻内才可以有性生活,谁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性也可以红杏出墙,不必守着一个男人。
说白了,不让放同性恋电影和让女人讲贞操、纯洁,离异女人被歧视,这背后的力量是一致的,同性恋被打压,同性恋不敢出柜、同性恋隐瞒自己、婚姻外的性都不正常所以不结婚的都是流氓,所以大家都进入婚姻。这个逻辑链条必须被打断。放过这些,两个群体互相伤害,同性恋内部对已婚同志也不断有打压的声音,受歧视群体也要分为三六九等,而压制的大结构岿然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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