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者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成为一个问题,北京一中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发布调研,建议将此类婚姻在今后的立法中归于可撤销婚姻。一中院调研后提出,从对性
大量的所谓隐瞒,不管是疾病(不包括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个可以另外讨论),还是其他哪怕是性格的问题,都可能构成常识意义的“欺骗”,但是法律要卷进这无穷无尽的不胜其烦的没完没了的纠缠吗?立法不能够、司法做不好。
今天,我们用性取向来代表同性恋,事实上人在性方面的取向可以有千千万万,假如一个喜欢SM的人隐瞒了自己的这个偏好进入婚姻中,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而离婚,这个问题的解决是靠道德谴责还是当事人在婚前的充分探索呢?
八、双性恋和中间状态在讨论中的消失,其实就是多元化的消失:异性恋婚姻要清理门户了,要垄断异性婚姻城堡了,那双性恋呢,大量的处在中间状态,男女都可以接受的人呢?TA们大多被命名为同性恋,在婚姻生活中完成丈夫或者妻子的义务,然后也在婚外有同性恋的行为,这和一般的婚外恋有什么区别呢?何以异性的婚外恋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要求同居,而同性恋之因为同性恋就构成过错呢。
配偶一方是同性恋是否是离婚的充分理由呢?一中院清醒认识到判断离婚的标准仍应当是夫妻感情破裂。也就是同性恋和异性的结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仅仅在性倾向上的中间状态使得这个结论成立,婚姻也并非大家所想象的纯而又纯。性、爱、婚三位一体的纯粹模式从来都不是中国传统,而且也在不断演化,没有性生活的夫妻也可能感情很好,双方一起去参加“换偶”活动也可能家庭和睦,搭帮过日子的婚姻模式也大量存在,性生活的缺乏,男女激情之爱的缺失,也不意味着不可能在生活的耳鬓厮磨中产生亲情。婚姻的演化远未结束,历史并没有终结,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那一天,也会有直人进入同性婚姻,注意,我说的是同性婚姻(the same sex marriage)而不是同性恋婚姻(homosexual marriage)。到那时,如果有直人因为贪图某个同性恋的钱财或权势而冒充同性恋与之结婚,我觉得这个直人离婚时不必因为过错而少分财产。(写了这一段感觉像绕口令,生活本来就很绕的,是谁把TA捋直了。本来就不直的,还可以更加不直。)
九、知情权问题:隐瞒性倾向侵犯了对方知情权吗?我想说的是,在当下的制度环境里,同志和非同志都受困于知情权,去哪里了解关于同志的资讯呢?性教育缺失,电影院里同性恋形象被“符号性灭绝”、教科书和大量相关的学术文章都有大量的治疗同性恋的内容。谁告诉谁同性恋是怎么回事呢?如果一个同性恋告诉你TA相信结婚后就“正常”了,你凭什么说不对,又凭什么说没有这个可能。婚姻一直都被认为是治疗各种社会问题的制度框架,多少媒体在宣传浪荡子在婚姻中改邪归正呀。
当然你可以说网络(百度也有大量的治疗同性恋的信息)信息很丰富,可是数字鸿沟使得有些人不能享受网络信息的便利,最为观众喜闻乐见的媒体对同性恋的信息管控最多,在这样的语境下,异性恋在婚房里撞到了懵懵懂懂的TA。其中的一些悲剧故事不一定是同性恋欺骗异性恋,而可能是在黑暗中相互摸索,一个盲人骑瞎马,一个夜半临深池,像京剧《三岔口》一样,舞台上灯光明亮,剧中人面对的,却是着虚拟的黑夜。
十、女权主义问题:
常识派认为异性恋要隐瞒性倾向也是过错,所以这个问题和同性恋无关,和隐瞒有关。这个说法就像说法律规定,所有人都不准在桥下过夜,然后说,这和穷人富人没有关系。这个说法和另一个说法看似相反实则异曲同工,同性恋者婚姻权没有被剥夺,任何公民到了一定年龄,没有重大疾病都可以和异性结婚。
异性恋在哪里都不用隐瞒,同性恋却在单位、家庭、朋友中处处小心,即使出柜,也可能是一生不断的过程。忽略了这一点,简单的平等说就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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