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者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成为一个问题,北京一中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发布调研,建议将此类婚姻在今后的立法中归于可撤销婚姻。一中院调研后提出,从对性
我不愿意说我是理性的客观的,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有各种各样的偏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都免不了有瞎子摸象的命运,我只是觉得,有时候,我们需要站在各种立场上充分发言的,哪怕这个发言是戴着同性恋本位的、女同性恋本位的、同妻本位的,偏见不可怕,可怕的是现在呈现出来的偏见太过于单一了,直到现在,我们都比较少的听到进入异性婚姻同志的声音,TA们在被谴责的强大声浪中战战兢兢,哪怕再微薄上有只言片语,在相关的立法探讨中也难以现身说法。
十一、历史眼光的缺失和程序性压制。
很多年前,我把同性恋被迫进入异性婚姻(并非都被迫)看成类似于自由恋爱和父母包办的纠结,鲁迅一个全盘西化的人接受了母亲给自己安排的大夫人朱安,朱女士可能一辈子没有和男人同过房,鲁迅说到这场悲剧说:“赔了一世的幸福,还了几年前的旧账”。
在同性恋正当化的过程中,同性结合就好比自由恋爱,异性婚姻的文化强制就好比父母包办(不是生理意义的父母);在上一场历史运动中,进步力量的矛头对准了“吃人的礼教”,我不希望在这样一场运动中,大家大声谴责同性恋骗婚,那就像上一次运动的矛头对准了鲁迅、胡适,你们不爱那个女人,为什么还要跟她们结婚?你们都是反对传统的新价值的倡导者,怎么还会这样软弱。我想,女性在一个大的压制结构下整体上受害更深,所以在同妻的问题上反思男权,甚至批评鲁迅有许广平,朱安就形单影只都是很好的思路,但是我们不能是一种非历史的眼光,非语境化的提出自己的道德标准。
在不知道同性恋是怎么回事,婚姻不是一个选项而是必须的年代里谴责同性恋隐瞒身份是没意义的,今天一定年龄的同性恋大多都处在传统婚姻里面,TA们在道德上不低人一等,TA们寻求婚外的同性关系也完全无可指摘,没有任何纯粹的婚姻道德可以用逻辑来代替历史。当然,今天时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和旧时代并没有一刀两断,不仅仅藕断丝连而且有些领域还更加黑暗。法律面对这样的问题无能为力,而且一定要反思,为什么法律领域每次提到同性恋都是负面的信息,同性恋是色情所以不能在电影中出现,同性恋不能献血,同性恋之间的卖淫也构成组织卖淫罪,隐瞒同性恋结婚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法律据说是权利本位的,可这金字招牌怎么次次都阳光不照,不让同性恋自由表达自己(以电影审查为代表)又要惩罚隐瞒自己的同性恋者,没有这样不讲道理的。禁止同性恋影像的出现和同性恋隐瞒性倾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也是女性主义思路中的“个人的就是政治的”(personal is political)精髓所在。
我要说的程序性压制是想说,北京市一中院的调研中有没有同性恋组织的声音,包括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组织,跨性别组织,有没有同妻组织的声音,女权主义组织的声音。有没有相关的研究者参与,大量的讨论者都认为这是一个常识问题,是法律中早就预备好了答案的问题,我想说的是,不是这样的,微薄上、相关的会议上、博士论文里、学术专著里、媒体上、都有大量的研究和讨论,甚至是急赤白脸的你争我吵,只有完全无视这些研究和争论才会认为用常识就可以认定过错,这些吵架如果都入不了我们一中院的法眼,那简单化的结论就真的是so simple, so naïve了。(作者系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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