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教授、上海市政府参事、全国政协常委 葛剑雄 聚众淫乱罪该不该取消?两位委员发表看法―― 李银河的调查不够权威 《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3月3日开
李银河回应:建议取消不等于提倡
本月5日,对于外界对李银河建议的种种质疑,李银河撰文回应。
“我过去的一些主张就是这样被人误解的。当我说不必严厉处罚一夜情时,有人马上认为我在提倡一夜情;当我说换偶不必严厉处罚时,有人马上认为我在提倡换偶;当我说不必严厉处罚同性恋时,又有人马上说我在提倡同性恋。就是这些人在我说不必严厉处罚三人以上的自愿性活动时,立即推出我是在提倡聚众淫乱的结论。其实,我并不提倡这些行为,只是认为过去的做法对这些行为处置过重而已。”
李银河的第二点解释是,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在这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就是当下的道德。比如,大多数人喜欢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就会认为少数搞一夜情的人不道德;大多数人不喜欢换偶,就会认为搞换偶活动的人不道德;大多数人喜欢异性恋,就会认为搞同性恋的人不道德。在一个传统社会,道德的问题有时可以直接用法律来解决,但在现代社会不能这样做,道德的问题只能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来解决,不能用判刑和处死的方法来解决。
第三,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有的人喜欢时不时参加换偶活动,目前换偶活动、换偶俱乐部大量存在,虽然喜欢这种生活方式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但是它也不属于道德问题,一夜情属于道德问题还是属于一种生活方式的问题争议比较大,我认为合适的标准是:已婚人的一夜情是道德问题(违背婚约的忠诚承诺),单身人的一夜情是生活方式问题。但无论一夜情算道德问题还是仅仅是一种由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这里的关键是:他是一位公民,他的行为是自愿的,并没有伤害其他公民。
有些人担心聚众淫乱罪取消后会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我认为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二十几年来,这个法律实际上已经不实行了,我们几乎没有一例按此法判刑的案例了,所以它的取消对社会风气应当是没有影响的。想玩换偶的人还是会去玩,想搞一夜情的人还是会去搞,不会更多,也不会更少。
《刑法》中还有哪些休眠条款?
李银河的建议,也引发了一些法律界委员们对《刑法》中“休眠条款”话题的讨论,刘白驹就指出了一则“休眠条款”。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妇女、儿童是被拐卖的,而收买之,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由于存在‘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六款,第一款等于形同虚设。”
刘白驹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际上是被偷换为“收买并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的逻辑性和严肃性在此荡然无存。由于《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导向不正确,在现实中,对“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掌握偏松,“可以”变成“应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几乎是“有律无案”。
对此,刘白驹建议,修订《刑法》第241条第六款。修订后的第六款如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帮助被买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家庭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买妇女本人、被买儿童的父母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议,《刑法》第241条第一款增加罚金刑;并且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可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新文化报特派北京记者窦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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