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这个城市我去过不止一次,给我的印象首先是整洁,其次是有一点严肃,甚至有一点冷漠。最近一次去时,又经常听到柏林已经衰落的说法,这倒也和我的上述印
1935年6月28日通过的德国刑法修正案第6款,新的“第175条”自同年9月1日起生效,惩罚范围大大扩展,“所有由对另一男性的性欲望引起的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包括手淫,还有以性目的的任何接触,例如抚摸”。
走向宽容
1933年的柏林,“同性恋的世界之都”就此陷落,“同性恋的黄金时代”就此结束。此后接过宽容同性恋旗帜的是巴黎。不过,要真正看到法律和世人对同性恋的宽容,人们还要再等三十年。
长期不对同性恋治罪的法国,尽管巴黎宽容同性恋,却在1942年、1960年两次通过了制裁同性恋的法案。这催生了类似当年德国希尔施费尔德的运动,“同性恋革命行动阵线”(FHAR)于1971年3月成立。1982年法国废除了制裁同性恋的法律。
虽然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西德和东德分别将原有对同性恋的处罚逐渐放松,例如二十一岁以上(后来放宽到十八岁以上)的男性之间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免予制裁,但是直到两德统一之后的1994年,“第175条”法律才最终真正被废除。
最具深远意义的事情发生在英国。1954年,关于同性恋的问题在上议院辩论,内政大臣委托约翰·沃尔芬登(H. Wolfenden)爵士着手调查:同性恋和卖淫是否应该继续被视为犯罪?并请其提出法律改革意见。1957年沃尔芬登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不再将同性恋视为犯罪,也不再将卖淫视为犯罪,并建议修改有关同性恋和卖淫的法律。此即著名的《沃尔芬登报告》——该报告在性学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十年之后的1967年,英国废除了视同性恋为罪行的法律。
当弗洛朗斯·塔玛涅在1998年通过博士论文《从运动成员、警察、司法、医疗和文学资料出发研究法国、英国和德国二十年代初至三十年代末的同性恋问题》的答辩时,同性恋已经在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地方得到了宽容。能够拿同性恋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论文能够通过答辩,本身都是这种宽容的具体表现。
附带提一下,现在国内常见的情形是,一个博士先做一篇博士论文通过答辩,然后寻找机会出版这篇博士论文,如果得到了这样的机会,那么出版的几乎总是原先论文的“扩展版”或者“充实版”——很多情况下其实是“注水版”。而这本中译文达五十余万字的《欧洲同性恋史》,却只是弗洛朗斯·塔玛涅上述博士论文的“缩略本”。有一位德国学者曾送我一本她的博士论文,是研究中国东北地区的土炕砌造的,也是一巨册,德文小号字密密排印,厚达五百页。想想人家的博士论文,那要做到怎样的细致和丰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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