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同居24载的女同志恋人,于1992年达成协议,以信托形式共同持有各项资产,并开设联名户口,惟其中一人前年去世,其仍在世的伴侣因为无合法名分承继对方财产,死者的财产最后交其家人接管。
原告人袁秀萍入禀高等法院追讨伴侣财产
据香港01报道:一对同居24载的女同志恋人,于1992年达成协议,以信托形式共同持有各项资产,并开设联名户口,惟其中一人前年去世,其仍在世的伴侣因为无合法名分承继对方财产,死者的财产最后交其家人接管。该名伴侣认为她可领取死者的遗产,因而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她是她与死者联名所开户口的唯一持有人,现向死者家人追讨户口结余及医药费等合共逾274万元。
原告人为袁秀萍,被告为死者曾惠仪的代表,包括曾海及曾婉仪。曾海及曾婉仪为曾惠仪及其母孙娥的遗产管理人(以上姓名皆为译音)。
入禀状透露,原告及死者曾惠仪(下称:曾)1989年开始交往,于1992年共赋同居,曾于前年5月离世。由于曾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伴侣,曾的母亲孙娥成为曾的遗产受益人,但孙于去年3月去世,孙的财产由曾的兄弟姊妹,即两名被告接管。
原告在入禀状指,约于1992年,她与曾协议会以信托形式管理她们共同拥有的资产,两人多个联名户口分别拥有53.5 万元及93.9万元的存款。
原告与伴侣曾开四公司
原告又与曾开设四间礼品、装修、室内设计等公司。为符合公司条例,原告在曾死后须要求被告出任四间公司的董事及股东,惟曾并没有在公司作出任何投资。原告认为该些公司股分及户口内的结余,应被视作她和曾二人的共同资产,故她入禀要求法庭宣布原告为有关户口的唯一拥有者,追讨127万户口结余。
曾及其母亲孙娥先后离世,有关遗产交两被告,即曾海及曾婉仪,他们成了孙的遗产执行人。原告曾发律师信要求被告归还她有关曾的财产,同时亦追讨她曾借给孙的80万元及曾的医疗及殓费葬67.2万。
香港的同性婚姻并未合法,同性伴侣不能如一般夫妻般享有法定地位,若其中一方突然失去行为能力或离世,其伴侣若事前没有作好安排,他/她无权为对方作出任何决定,或继承对方财产。
除了定下遗嘱,有些法律文件,如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及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都可为同性伴侣在财产及医疗决定权上带来更大的保障,惟有律师指出,由于这些文件都涉及不同范畴,在订立之前都需倍加注意。
律师文浩正指出,案中的同性伴侣,应是以信托(Hold on trust)形式持有资产,他指这做法相当普遍,亦非只用同性伴侣。但他认为,若要真正保障,应确立有效的遗嘱,有关的资产拥有权纷争才有望可减少。
案件编号:HCA2521/2016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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