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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视台被诉侵犯同性恋者隐私权、名誉权

来源:爱白网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0-09-19 【投稿】 字体【

一起涉及同性恋者的个人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媒体报道是否客观真实的诉讼案,由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吴刚(化名)将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及深圳电视台告上了法庭,吴刚指控被告方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并要求被告道歉和赔偿。

9月15日下午,一起涉及同性恋者的个人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媒体报道是否客观真实的诉讼案,由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吴刚(化名)将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及深圳电视台告上了法庭,吴刚指控被告方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并要求被告道歉和赔偿。  

案情由来  

据本案有关人士向爱白网提供的案情介绍,2009年9月10日晚8点30分左右,吴刚正与其他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处出租屋内玩纸牌游戏时,警察突然进入对出租屋进行检查,随后将吴刚与其他在场人员带离出租屋,并让他们抱头蹲下。面对围观的人群和在场的电视台摄像机镜头,吴刚站起来质问:没有犯法,为什么要示众,为什么要抱头蹲下?  

上述事件发生后,2009年9月11日晚22点,深圳市电视台都市频道的新闻广场节目播出了含有吴刚上述镜头的一段新闻,并配以标题“基佬也卖淫”,这一电视新闻未对画面中嫌疑人的脸部做任何遮挡处理。此后,这段新闻的视频也在一些网站上被公开。  

对深圳电视台播出的以上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处理方式,吴刚认为报道使用了侮辱性言辞,并且失实,对他构成人格诽谤、名誉和个人隐私侵犯。吴刚后来将深圳电视台告上了法院,并聘请了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庞琨作为出庭律师。  

原告、被告庭上各有说法  

据介绍,在9月15日的庭审中,原告陈述了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了视频等证据,要求被告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礼道歉,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对于原告的诉讼和要求,被告方答辩认为,事发当时电视台人员是参加公安机关打击违法活动的行动并进行报导,称电视台并未歪曲事实真相。因而不予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表示,1、被告制作的节目擅自、侮辱性地使用“基佬”一词对原告等少数群体称呼,2、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用肯定和陈述式的语言失实报道并不存在的原告卖淫的新闻,行为构成诽谤原告,3、新闻报道未对画面作任何处理,具有公开宣杨原告个人隐私的事实,造成原告个人隐私泄漏,4、出自多家网站的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被告的报道视频被广泛转载,对原告的损害在持续且不断扩大。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视频、网页截图等证据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书,用来证明被告的拍摄行为属于参加公安机关打击违法活动之行动,且原告是嫌疑人之一。  

原告质疑被告的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性,被告称原告行为有违社会道德  

在9月15日的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被告的质证,原告还补充认为,被告行为超越了正常的舆论监督,正常的新闻报道应该保持中立,评论应该客观,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界线,不能报道捏造事实,不应宣扬他人隐私。  

被告方辩护说,被告行为属于配合公安机关清查行动,如实反映事实,没有违反相关条例,而原告则是涉嫌人员之一;被告的新闻报导没有专门针对原告,而是原告主动靠近摄像机;原告有不良行为之嫌疑,违反了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被告还认为,其新闻报道中不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基佬”一词译自英文单词“gay”,意为同性恋,其本身不含任何歧视性、侮辱性;被告使用了“涉嫌“一词,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原告行为有违社会公德,降低了社会对原告的评价,原告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而原告则指出,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子虚乌有的道德指责,虽然被告辩解说报道中只是称原告为嫌疑人,但其报道使用的是陈述式、肯定式的语言,很容易造成他人认定原告是同性卖淫的判决;被告指责原告主动靠近摄像机暴露自己的相貌,原告认为这一说法很荒谬也没有依据;原告认为,新闻报导本身不侵犯原告权利,但被告自己编辑的旁白和播音以及不做任何处理就予以播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和名誉。

开庭当天尚无结果  

据有关认识介绍,在9月15日的庭审当天,原告和被告双方未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已宣告休庭。若双方无调解结果,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案原告吴刚在开庭当晚的博客中说:“尽管现在还不知道结果,但是心中的石头已被放下,总之我是不可能接受什么所谓的和解的,我就是要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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