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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名雕会所”同性卖淫 组织者获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1-03-08 【投稿】 字体【

  在经营管理浦东名雕会所网站上,招募多名男性技师,并通过网络寻找同性嫖客,提供性服务。2011年3月7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

  在经营管理“浦东名雕会所”网站上,招募多名男性“技师”,并通过网络寻找同性嫖客,提供性服务。2011年3月7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组织男性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今年28岁,安徽明光市人,大专文化。2010年5月,王某以1.2万元转让价格从他人手中接手“浦东名雕会所”网站,进行经营管理。通过这一网站,王某在网上招聘男性卖淫者,即所谓的“技师”,招聘后还对他们进行所谓的“业务培训”,并用工号网上公开这些“技师”的照片;为方便招揽男性嫖客,王某还在网站上预留了自己的QQ号或电话号码。  2010年5月起,王某先后租用两套房屋作为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招募的“技师”以每次400-500元的价格,提供同性卖淫活动,同时其以对男性卖淫者统一编号取名、提供住宿、收取提成和管理费、不得私自接客等手段进行控制。刘某某、宗某某、刘某、谭某某、底某某等人应招为“技师”后,王某与他们商定,具体卖淫业务由其联系,每个人须随叫随到,出台服务。每介绍一次,王某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费和管理费。期间,王某还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聘用刘某某兼任“技师长”,负责为卖淫场所开门、介绍卖淫、代收淫资等工作。  据被告人王某交代:“一般情况下,每次卖淫活动,‘技师'收费400元,交我150元,如果在我租用的房子里,再另加100元房钱,我与‘技师长’刘某某各得50元。遇到做虐待型的‘技师'收500元,交我180元,车费由‘技师'另外与客人谈。平均每天能做二档客人,有时没有,有时有三档。”  2010年5月初,刘某某与李某先后两次在王某租用房内进行同性卖淫活动,同年10月28日,王某安排刘某与田某某、宗某某与丁某某分别在一家酒店客房和王某租用房内进行同性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招募、雇佣、介绍、培训等方法,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对其作出了上述从轻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沈敏在宣判后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该解释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是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换句话说,《刑法》中所谓的“组织他人卖淫”既可以是组织女性卖淫,也可以是组织男性卖淫;既可以是组织异性之间卖淫,也可以是组织同性之间卖淫。  从犯罪构成的专业角度而言,只要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并侵害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就应当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  同时,沈敏法官又说,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并非组织卖淫罪的意见。浦东新区法院评判认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法,组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管理的网址上发布招嫖信息,又负责招募、抬聘多名男子在其租借的房屋内住宿、管理、培训、卖淫等管理工作,这些人员都在王某的统一安排、布置、调度下从事卖淫活动。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明显属于“组织”行为,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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