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学校人员未于24小时内通报疑似校园性侵事件,首次处新台币3万到15万元罚锾;再犯者导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事件,依法免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学校人员未于24小时内通报疑似校园性侵事件,首次处新台币3万到15万元罚锾;再犯者导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事件,依法免职。 为求性别平等,立法院会上午也通过附带决议,「学校不得以学生之发式、服装因不符合性别之刻板印象而加以处罚」。 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也将性霸凌比照性侵害、性骚扰予以规范,往后骂人「死gay」、「娘炮」、「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语,都算「性霸凌」,最重可退学。 修正条文增订,校长、教师、职员、工友等学校人员,得知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应于24小时内,向学校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 如果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没尽到在24小时内通报责任,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骚扰、性霸凌事件证据,修法增订罚则,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若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因先违反上述规定未及通报或不通报,造成「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证据,「应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职」。 修法新增「性霸凌」定义,指透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他人之性或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倾向、性别认同进行贬抑、攻击或威胁行为且非属性骚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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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 通报 事件 学校 侵害 性别 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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