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裁定变性人争取婚姻权利败诉, 法官认为由男变女的申请人W , 希望与男友结婚被入境处拒绝, 并无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 因为基本法中的婚姻关系, 是与生俱来的异性
上诉庭裁定变性人争取婚姻权利败诉, 法官认为由男变女的申请人W , 希望与男友结婚被入境处拒绝, 并无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 因为基本法中的婚姻关系, 是与生俱来的异性婚姻, 而不是变性后的性别。 上诉庭认为, 即使两人不能结婚, 亦无剥夺他们的生活方式, 两人仍可在一起。一旦改变女性定义, 会引起社会很大争议, 甚至影响家暴条例定义。 判词又指, 不同地区及国家对同性婚姻处理都不同, 婚姻观念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想法, 必须视乎某个社会的情况而定。不过判词指, 原讼庭已提出政府需要就变性人婚姻议题咨询公众, 虽然未到这个阶段, 政府内部已有讨论。 35 岁的申请人W 去年争取与一名男子结婚的司法覆核败诉, 然后不服上诉。(香港电台,2011-11-25) 争婚姻权败诉变性人称上诉终院 上诉庭裁定变性人W争取婚姻权利败诉,W并无到庭领取判词,她的律师韦智达表示, W感到痛苦,并会上诉至终审法院。 韦智达又说, 香港是一个文明及发达的城市, 邻近地区及国家, 已经准许变性人与同性结婚, 但香港却不可以, 是剥夺了他们的合法婚姻权利, 又强调W 在香港土生土长, 不会选择到其他地区结婚。(香港电台,2011-11-25) 保安局欢迎上诉庭驳回变性人婚姻上诉 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36岁变性人“W”,要求结婚的司法覆核上诉。 “W”的代表律师表示,“W”对判决感到失望及不开心,会上诉至终审法院,有信心获接纳。律师指,“W”接受变性手术后已是女性,应与其他女性一样享有结婚权利,不会考虑到外国结婚。 上诉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基本法所保障的婚姻权利,是指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性别是与生俱来,考虑“W”的个案时,就像考虑同性婚姻一样,都是不允许,一旦改变婚姻法,对社会有很大影响,现时社会对变性人婚姻,及变性人定义未有共识,希望今次个案,可以引起社会讨论。保安局表示,欢迎上诉庭的裁决,认同法院所指,变性人婚姻涉及根本社会价值及广泛社会政治,政府会继续聆听社会人士对有关课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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