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W小姐上诉争婚权
(星岛日报报道)变性人W小姐为争取与男友共谐连理,决心挑战政府争取婚权,惟去年被原讼庭判败诉。 W小姐不满
变性人W小姐上诉争婚权 (星岛日报报道)变性人W小姐为争取与男友共谐连理,决心挑战政府争取婚权,惟去年被原讼庭判败诉。 W小姐不满原审法官用四十年前的案例解读当代法例,认为自己身分证性别既已换作“女”,就可如其他女性一样与男性结婚,遂提出上诉。 政府一方再派出上次的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Frisk上阵,指出若判W小姐胜诉,将对其他法例有深远影响,认为变性人婚权问题绝非单靠法庭解读现时法例去解决,要透过立法进行。 高院原讼庭去年十月判W小姐败诉,裁定《婚姻条例》里“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所指的“男”、“女”是按出生时的生理性别而定;生为男儿身的W纵然在医院管理局评估后完成变性手术,连身分证的性别也改为“女”,但在《婚姻条例》仍属“男”,无法与男友注册结婚。 代表W小姐上诉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指称,事隔一年,W小姐对结婚的盼望未有动摇过,原审法官解读条文时,根据四十年前的案例去用染色体划分性别,但忽略到今日医学进步,足以透过手术转换性别,就连中国、台湾、新加坡、日本、韩国等都准许变性人结婚,香港法庭对于有关条文的解读应反映当代社会情况。 戴启思指出,W小姐身分证性别已改为“女”,在本港办其他事务都用女性身分行事,唯独注册结婚时,却被要求跟随出世纸的男性身分,出现不一致,也令她无法享受《基本法》赋予居民的结婚权利。不过,上诉庭副庭长邓国桢质疑,《婚姻条例》之所以写明是“一男一女”,背后理念或是婚姻会带来后代,然而变性人没有生育能力。 W小姐一方又多次强调,本案只争取变性人可按其新性别结婚,与同性婚姻等议题划清界线。但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Frisk反复强调,若判W胜诉,将对婚姻的定义造成根本性改变,对其他法例也有深远影响。政府一方又指出,根据出生时的生理性别去划分男女,是因为婚姻着重夫妇生育下一代的能力。此外,政府指出《婚姻条例》曾于二○○五年作出修订增补,但都没有触及变性人婚姻问题。 跨性别资源中心主席Joanne,昨到庭旁听。她批评政府无稽,身分证并非只为方便生活所需。她又称此案代表性意义大于官司输赢。(星岛日报,2011-10-13) 变性禁婚覆核 上诉庭开审 【明报】变性人W争取与男友结婚的司法覆核案,昨日在上诉庭开审。代表律师强调W在身分证上的性别已改为女性,不可能在不同情况下将她当作不同性别对待。政府则反驳称本案影响重大,社会对改变性别定义未有共识,争议应由立法机关处理。 “身分证改女性 即政府已接纳” 代表W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强调,原审法官跟从40年前的英国案例判案已经过时,如今科技有重大改变,接受变性手术的人已变为异性,政府容许W的身分证改为女性,代表已接纳她的身分。他重申本案与同性婚姻无关,中国大陆、台湾、新加坡等多个亚洲地区均容许变性人结婚。 “容结婚不代表要修例” 他又指《基本法》容许港人有婚姻自由,不容许W与男友共谐连理是违宪做法,变性人甚至可能无权与异性或同性结婚。戴启思认同法官所指,判决或对税务及其他福利问题有影响,但容许W结婚不代表一定要修改法例。跨性别资源中心成员梁咏恩昨到庭旁听,她估计本港约有300个变性人,希望政府更关注他们面对的问题,亦盼透过循其他途径争取权益。 政府﹕应交立法机关处理 英国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 Frisk代表政府强调,批准变性人结婚,是对现行法律作彻底改变,将对社会政策有深远影响,故由法庭改变一贯对性别诠释并不恰当,应交立法机关处理。政府一方又重申,婚姻本义是容许生物学上性别基因不同的人结合,若法庭判申请人胜诉,“男人”及“女人”定义将变得模糊。【案件编号﹕CACV266/10】(明报,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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