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W未能与男友注册结婚,早前向终院上诉,终审法院以4:1裁决W胜诉,即有权结婚。
终审法院法官以4:1,裁决W胜诉,其中支持事主的法官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
变性人W未能与男友注册结婚,早前向终院上诉,终审法院以4:1裁决W胜诉,即有权结婚。
终审法院法官以4:1,裁决W胜诉,其中支持事主的法官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他们指出,本港的婚姻法例,在“女方”定义上,应接受做了变性手术的人,有权与男人结婚,因他们是由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做变性手术。
裁决同时建议,有关判决由颁发日起计,暂缓执行12个月,以便当局就可能会进行的立法程序,作出考虑。
案件源自年逾30岁的W,2005至08年在本港公立医院施手术由男性变为女儿身。 W手术后欲与男友共谐连理,虽然W的身分证、大学证书等文件皆显示她为女性,但婚姻注册处指其出世纸性别未改,仍为男性,拒绝让“两男”登记为合法夫妇。 W提出司法覆核,先后被原审及上诉庭驳回,最终在终院上诉得直。
代表婚姻登记官的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Frisk称,婚姻的自然定义,乃双方为与生俱来的男和女,彼此缔结关系。她称异性是婚姻的“资产”,关乎传宗接代,社会必须有共识,方可改变婚姻的传统定义,让W与男友结婚无异批准同性婚姻。
代表上诉一方W的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回应时重申,原本是男儿身的W,已获政府认定为女性,若不能与男友结婚、而只能与女性结婚是“荒谬”,观乎现代人婚后不生育,可见传宗接代并非婚姻的“产品”。他反驳Frisk一方所言,婚姻中的男或女定义没有变更,是无视多年来医学进步,因医学界已认可从手术处理变性人事宜。 【案件编号:FACV4/12】(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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