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城中院审理上诉人田某敲诈勒索罪一案,因田某申请撤回上诉,且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遂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
日前,宣城中院审理上诉人田某敲诈勒索罪一案,因田某申请撤回上诉,且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遂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田某与被害人黄某系同性恋者。 2013年2月25日,田某来到旌德县,在一宾馆房间内和黄某发生了“性关系”。在此过程中,田某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几张双方发生“性关系”时的照片以及黄某的身份证照片。 2013年4月11日,田某用手机发信息给黄某,向其索要10000元,否则将上述照片发到互联网上。后因黄某没钱,田某将索要金额降至8000元。黄某未支付,并于同年4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3年4月19日,田某来到旌德县,入住某宾馆,当晚即被民警抓获。
旌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手机拍摄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后,以传播隐私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田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和量刑情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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