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裁决同性恋合法后,印度同志群体喜极而泣)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历史性判决,裁定刑法第377条违宪,德里同志相拥而泣,宗教团体捶胸顿
中国刑法典颁布于1979年,但在三年后的1982年,人大委员会就启动了刑法的修订工作,经过15年时间的长期酝酿,刑法修正案草案终于定型,“流氓罪”的不合时宜已是学界共识,但可惜的是,在这漫长的15年内,立法机关从没有将同性性行为纳入到对“流氓罪”的讨论中来,如果现在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内搜索的话,1997年前专门讨论“流氓罪”和同性恋的学术文章绝属凤毛麟角。于是,在“立法者想都没去想”的情况下,1997年刑法修正案正式颁布,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在无意中解放了几千万生活在担惊受怕中的中国同性恋人群。这当然是件在“无心插柳”下促成的好事,但也带来了97年后的一些不和谐的杂音,比如当年歌手红豆事件就带来了这样的疑问:中国刑法只字未提同性性行为,自愿的同性性行为当然属于个人私事,但同性强奸、同性卖淫、同性猥亵男童女童怎么办?
虽然令人难以接受,但使中国许多同志津津乐道的97年的同性恋合法化,事实上并非是立法机关的有意为之,而是中国同志人群从他们立法工作的“疏漏”里捡了便宜,从这个角度上看,97刑法修正案对于中国同志人群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
相比之下,印度去刑事化进程虽落后中国12年的时间,但第377条法律的“废”和“留”是建立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是建立在举国上下的大讨论之上,它的“废”与“留”写在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和总理内阁的议事日程表上。换句话讲,如果最高法院认可了德里地方法院的判决,那么,印度德里同性恋合法化是通过“自下而上”实现的,而中国同性恋合法化则如其他绝大多数社会议题一样,走得是“自上而下”的老路子。
李光耀曾言:民主是把双刃剑。某天涯网友曾言:中国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民主,而印度除了民主什么都没有。据说印度某地居民以担心本地文化被破坏之由否决了当地政府修建用水基础设施的提案,这事在中国绝对是闻所未闻。相反地,在中国,政府依旧不厌其烦地包办着一切大大小小事宜,前段时间轰动一时的“绿坝”事件就是明证,据说“绿坝”花费了纳税人4000万人民币,却未在事前举办任何听证会或公开征集意见,这事儿要是告诉一个印度人的话,保准阿三哥哥那“漂亮”的古铜色下巴会因惊愕而簇成一团。
印度政府像居委会主任,走街串巷,任何一项小的改革或许都举步维艰;而中国政府像家长,虽然改革大刀阔斧,却已习惯于事事发号施令。
假设我们在心田里划条长长的跑道,中国和印度在赛跑,跑道的起点是同性性行为合法化,终点是同性婚姻,那么,虽然中国暂时稍稍领先,但印度显然更有后劲。前几日美媒Queerty.com在报道新加坡律政部长谈德里377事件的时候,报道的第一句话是:China beats India(中国打败了印度),那撰稿的老外纯粹是在以时间轴作为对比的依据,但在我看来,中国PK印度,谁赢谁输还真不好说!
无论怎样,作为世界焦点的中国和印度,都理应在保护性少数人群方面做出表率,这不仅关乎到联合国宪章和双方宪法中均明确规定的“平等”和“自由”的法律精神,更关系到一个相当规模人群的整体福祉和个体尊严。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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