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志奋斗十步曲mdash;mdash;同性婚姻在中国何时才能实现? 长久以来,总是有朋友写信问我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每次当我被问及中国何时才能允许同
中国同志奋斗“十步曲”——同性婚姻在中国何时才能实现?
长久以来,总是有朋友写信问我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每次当我被问及中国何时才能允许同性结婚的时候,我常常无言以对。
我之所以选择沉默,是因为我知道法律变革往往是无法以时间来量化的,虽然目前已经有7个国家通过了允许同性结婚的法律,我们有现成的参照国,但念于性倾向法律(与同性恋有关的法律的总称,英文中为Sexual orientation law)的复杂性,每一个国家的社会和文化现实并不尽相同,我们就更加无法将西方国家性倾向法律生搬硬套到中国来了。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在美国,宗教力量是同性婚姻最大的绊脚石之一,我国虽然新教者众,但宗教问题显然并不是中国性倾向立法的最大障碍,因此单纯借鉴美国那一套来预测中国同性婚姻何时才能实现,是绝对不切实际的。
但是,我并不一概否认西方国家同志奋斗史有“拿来主义”的价值,就拿我今天将要讲给各位的一种学说为例,就极其值得借鉴,它应当成为中国日渐孕育成熟、且浮上水面的人权斗士们的“工具书”。
该学说是荷兰莱顿大学著名性倾向法学家吉斯-沃德克(见下图)于1994年提出的,该学说将性倾向法律发展轨迹划分为10大步33小步,不仅使纷杂繁冗的法律制度以一种更加直观的方式展现出来,而且该学说经实践证明“举之四海皆有用”。
值得一提的是,吉斯教授本人就是一名同性恋者,他将对自己和同志群体的关注,转化为对性倾向法律研究的热忱,在将近过去20年里,他的论著多如繁星,在欧洲乃至全球同志群体中都保有较高的知名度。我曾与吉斯教授互通过信件,虽然尚未进行深度的学术探讨,但从他每次回复的字里行间,我能深切地感受到他为人的勤勉,和为学的严谨。
吉斯教授的学说称之为“性倾向法律标准序列”(下文简称标准序列),本文也是他的这一学说第一次被引入中国,我很高兴、也很荣幸能担此重任。因时间关系,我不能将每一小步悉数翻译,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步骤中,我会增注一些背景知识,以飨读者。
同性恋法律标准序列:
第一步:同性性行为不是罪
解读:简单地讲,就是达到成人年龄且双方同意的同性性行为不为罪,警察和司法部门不能以同性性行为为由将同性恋者监禁和判刑。此步是标准序列的起点,也是其他步骤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世界上首个同性性关系去刑事化的国家是法国,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刑法中原有的“鸡奸罪”被废除。在中国历史上,除了元朝和清末,并没有将同性性行为视作一种犯罪的记载和考古证据。值得庆幸的是,中国于上世纪90年代末《刑法》修订时已经将过去常常适用于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删除了,换句话讲,只要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双方不是未成年人和性工作者,谁也无权干涉。可悲的是,在如今的非洲大部和中东等国家,同性性行为仍然被视为一种犯罪,同性恋者一旦被发现,将面临罚款、拘禁、有期/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不等的惩罚。
第二步:保障同性恋群体的人身安全:包括无官方镇压行为;无警方的骚扰和盘问;保障同性恋服刑人员在监狱的人身安全;针对同性恋的谋杀、殴打、强奸和性骚扰将受到法律严惩;有专门立法保护同性恋远离仇视犯罪等。
第三步:准许同性恋组成合法社团组织,并给予必要的财政和政策支持
解读:还是那个老道理,折断一根筷子容易,折断一把难。同性恋一旦准许结社,毫无疑问可以组成在法律和精神人格上更为强大的社团组织,当单个或群体同性恋权益遭到侵害时,以一个社团组织出面显然比单个人出面更有威慑力,解决问题也更有效力。同时,同性恋社团组织也可以通过示威、抗议和游说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世纪60年代以后,同志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西方各国扎根,比如世界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联盟(ILGA)、法国著名的同性恋阵线组织(FHAR)、荷兰的COC组织等等,如果没有这样同志组织的存在,同性恋法律发展进程将缓慢的多。中国虽然目前有一些同性恋网站和团体,但都属民间团体,无一在我国民政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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