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彩虹看台 > 国际 > 正文

欧洲人权法庭判决重挫跨性别者权益

来源:心同网 编辑:心同编辑 时间:2014-08-13 【投稿】 字体【

Heli是经济学硕士,目前在芬兰为资深海关人员。
心同网8月13日综合消息 一名芬兰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公开出柜为跨性别者,法律上即应在不改变其原有婚姻状态下,承认其

欧洲人权法庭判决重挫跨性别者权益

Heli是经济学硕士,目前在芬兰为资深海关人员。

心同网8月13日综合消息 一名芬兰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公开出柜为跨性别者,法律上即应在不改变其原有婚姻状态下,承认其女性性别。国际特赦组织在今日欧洲人权法庭作出不利该名芬兰女性之判决后,如此表示。

由于芬兰禁止同性婚姻,49岁的Heli必须将其婚姻状态变更为“民事伴侣关系”,才能获得法律上承认其女性性别。

依据芬兰判定性别之法定程序,她已必须接受精神评估和结扎手术。

国际特赦组织欧洲与中亚计画副主任Jezerca Tigani表示:“欧洲人权法院经由这件让人极度失望且不公的判决,默许芬兰该压制人权之法律,其影响跨性别者且加深有害的性别刻板印象。”

“芬兰法律迫使Heli必须在取得法侓上性别认同,与维持原有婚姻关系之间抉择,要求其必须在两者间择一,已侵犯其人权,这样的法律不符合比例原则且带有歧视。”

欧洲人权法庭先前曾确认个体取得性别认同,是其个人自主权最基本的要件之一。

Jezerca Tigani并表示:“这起案件凸显示了彻底检视芬兰法律之必要,那么,其他如Heli的跨性别者就无须被迫经历如此折磨,始能取得法律上之性别认同。”

“该带有歧视而禁止同性婚姻之法律,不应用来否定Heli享有稳私权及拥有家庭生活之权利。”

Heli告诉国际特赦组织:“我并非死而复生成为女人,因此也不会跟我的配偶再结一次婚,我们是从1996年结婚至今且拥有一个小孩,如果我能这样维持我的婚姻,社会也应该能够接受。”

每当跨性别者必须提示载有姓名或其性别之文件,而所载却与他们本身之性别认同及性别表现不符时,跨性别者即面临隐私权遭侵犯以及受到歧视、骚扰甚至是暴力之风险。

背景资料

eli于2009年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13日该法院作出对她不利的裁决,2013年4月案件移由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审理,于今日作出判决。根据芬兰法律,异姓伴侣始可成立婚姻关系,而民事伴侣关系则限指同性伴侣。

此两种制度在领养和亲权方面所保障的权利不同,举例来说,民事伴侣不能共同领养小孩,甚至民事伴侣之一方生下小孩,另一方也无法自动成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只能经由“第二家长收养”制度办理收养。纵然这些差异并不影响本案中这个孩子,但仍可能对未来案件家长亲权之选定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