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近日曾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是否应包含禁止性倾向以及性别认同歧视的条文进行投票,但在一些国家的反对下,纳入性倾向和性别身份反歧视条文
联合国大会近日曾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是否应包含禁止性倾向以及性别认同歧视的条文进行投票,但在一些国家的反对下,纳入性倾向和性别身份反歧视条文的建议案以微弱的多数反对票被否决。 在这次有170多个国家的代表到场参加的全体投票中,旨在承认同性恋者等少数人群的存在、也保障这部分人群不因性倾向或性别身份而遭受歧视的重要国际公约的补充文件,仅因五票之差,被删除了相关内容。联合国新近公布的官方资料显示了本次建议案的提出、辩论以及2009年12月18日最后投票的详情。 2009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四十二届会议上,曾有部分国家提出了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加以补充说明的建议案,该建议案在联合国文档中被列为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 由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通过、也经许多国家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2款要求所有缔约国“......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这次提出的“第20号一般意见”认为,应明确对《公约》第二条第2款中关于“其他身份”的理解,包括明确缔约国义务的范围、禁止歧视的理由和国家落实。 这份一般性意见书第二部分“国家义务的范围”下所列的“私人领域”部分说:“在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它社会部分,经常遇到歧视。例如,私人住房领域的主管者(如私人房主、信贷提供者和公有住房提供者)可能出于族裔、婚姻状况、残疾或性取向等原因直接或间接拒绝提供住房或抵押,而某些家庭则可能拒绝让女孩上学。因此,缔约国必须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措施,确保私人领域的个人和实体不因禁止的理由而歧视”。 关于《公约》第二条第2款中的“其他身份”表述,意见书认为,歧视的性质依环境和时间的变化而不同,需要灵活对待“其他身份”这一歧视理由,以便将那些可与第二条第2款明确承认的理由进行比较的其他形式的差别待遇考虑进去。意见书说,这些额外理由可能反映了社会中曾遭受并仍在遭受边缘化的脆弱群体的经历。 意见书进一步列举和具体说明了可能遭受歧视的“其他身份”应包含的各种情况,并明确指出,《公约》第二条第2 款所承认的“其他身份”包括性取向以及性别认同。意见书认为,缔约国应确保一个人的性取向不成为实现《公约》权利的障碍,例如,在行使幸存者抚恤金权利方面。另外,性别认同也应被认定为禁止歧视的理由,例如,变性者的人权往往遭受严重侵犯,或在学校及工作场所被骚扰。 “第20号一般性意见”由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向联大提交,并被包含在联大关于人权国际公约的决议案第十章中。基于这份意见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将有义务采取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确保公民个人或团体免受包括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身份在内的各种歧视,保障同性恋者等群体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基本的平等权利。 200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就人权国际公约的决议草案展开讨论,这一决议内容包括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在此之前,联大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已经投票通过了“第20号一般性意见”,但代表非洲部分国家的赞比亚又向相关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删除“第20号一般性意见”中的性倾向相关条文和表述。非洲部分国家的这一建议被第三工作委员会投票拒绝采纳。 但在12月18日联大就有关决议投票前,代表阿拉伯国家的伊拉克又将非洲一些国家关于删除性倾向条文的议案重新向联大提出。伊拉克代表在提出其议案的联大发言中说,“第20号一般性意见”中纳入的性倾向是“受到争议的笼统概念”,而避免有关国际公约被“严重误读”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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