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少数人群(即通常所说的LGBT,包括女同性恋Lesbian、男同性恋Gay、双性恋Bisexual、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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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少数人群(即通常所说的LGBT,包括女同性恋Lesbian、男同性恋Gay、双性恋Bisexual、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心同网讯 2011年全国政协会议将于3月3日召开,全国人大会议3月5日召开。日前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2011两会特别策划》“E两会”网友提案专区中名为但莫的网友建言尊重性少数人群,立法反对性取向歧视。以下为建言原文:(点击投票支持)
2010年12月21日,第65届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关于谴责法外处决、即决处决和任意处决的联大决议,其中包括“性取向”的表述,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在世界人权日等许多场合呼吁结束针对性取向和性别身份的暴力与定罪。世界上已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阿根廷等数十个国家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或部分合法化;在德国、冰岛等国家,政府高级官员甚至政府首脑中都出现了公开的同性恋者。这一切都表明:国际社会对尊重性少数人群、反对性取向歧视已经达成广泛共识,保护性少数人群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潮流。 目前,科学界对性取向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总结起来,大致有4点基本结论:(1)性取向主要是由先天因素决定的,这和左撇子是一个道理;(2)性取向是不可能通过人为手段改变的,社会上某些所谓“矫正同性恋”的治疗完全是骗局;(3)性取向在人群中占固定比例,这一比例不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4)性少数人群除性取向与多数人不同之外,在其他方面并无异常之处,他们也是健康、正常的人。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文化和国情原因,我国还存在歧视性少数人群的现象,许多人对性少数人群缺乏了解,充满偏见和敌意,一些早已被现代科学推翻的谬论在国内仍然很有市场,例如:同性恋是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来的腐朽生活方式(实际上,同性恋现象在我国古已有之);再如:如果社会对同性恋宽容,同性恋就会越来越多,最后导致人类灭绝(实际上,同性恋在人群中所占的比例几乎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因为社会宽容而增多,也不会因为严厉制裁而减少)。类似的错误认识还有很多,这直接导致了性少数人群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生活质量不容乐观,尤其是他们的恋爱自由、婚姻自由、性健康无法得到保障。 1997年,《刑法》取消了过去曾用来惩罚同性恋者的流氓罪;2001年4月20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出版,在诊断标准中不再把同性恋统划为病态,不再把同性恋看作一种病态心理。这些都表明我国对性少数人群越来越宽容,社会越来越进步。近年来,性少数人群的生存状况也有了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同性恋者因为公开性取向遭到单位解雇、学校退学等不公平对待;一些未成年同性恋者遭到父母打骂、虐待甚至遗弃;一些同性恋者被强迫与异性结婚,使夫妻双方的身心健康均受到严重摧残;部分犯罪分子专门敲诈勒索同性恋者,造成极恶劣的后果;性少数人群的自杀率居高不下……等等,等等。 更重要的是,性少数人群(特别是男同性恋者)已经成为艾滋病发病的高危人群。201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其中明确提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长期以来,有关部门也进行了不少健康干预,但由于性少数人群在中国仍处于“半地下”状态,种种健康干预措施常常显得捉襟见肘、隔靴搔痒。我们认为,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性少数人群、反对性取向歧视的良好氛围,防治艾滋病工作才能取得重大进展。 根据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同性恋和双性恋者在总人口中约占3%~5%,据此推算,中国目前有4000万~7000万同性恋和双性恋者,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我们绝不能对如此庞大的性少数人群视而不见。为维护性少数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少有识之士已进行了长期努力,中国社会科学院李银河教授曾多次提出“同性婚姻”提案,但因为种种原因都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我们认为,在当前的国情下,同性婚姻确实过于超前。实际上,世界上所有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都在同性婚姻法之前先通过了反歧视法。我国也应当先立法反对性取向歧视,再经过十几年、几十年的努力,当针对性取向的歧视现象基本消除之后,同性婚姻自然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同性恋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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