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新闻链接:新规禁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征求意见稿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着位置设立禁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新闻链接:新规禁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征求意见稿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着位置设立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这一规定既违背科学常识,又违反了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一经公布,便引起很大争议。
目前,全球公认的艾滋病病毒传播途径有3个,即性、血液和母婴传播,日常生活中的交往不可能造成感染。这么多年来,也从未有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商务部这一草案的内容不禁让人发问,这样的规定,是缘于对艾滋病防治知识太过欠缺呢,还是对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的公然歧视?再说,一个人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不可能看出来,难道今后人们去浴场时要自带健康证以“验明正身”?这样做不仅不现实,若实行起来更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染艾者及其家属的姓名、肖像、病史资料等。一条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且与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规定,若得以颁布实施,岂不沦为笑柄?
面对争议,一位参与该办法制定的商务部官员表示,政策制定部门拟邀请专家对意见稿进行论证。如果论证显示艾滋病病人进入公共浴室确实不会造成传染,会将其从征求意见稿中撤下。回应看似是直面社会的质疑,但“拍脑袋定政策”的嫌疑却无法消除。作为行业的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就应进行充分论证,涉及弱势、敏感人群时更应慎之又慎。唯有如此,才能做到不伤及无辜,不误导社会,也才能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法规的尊严。
更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浴场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有网站调查显示,逾七成网民表示支持,由此可见,大众对这一人群的抵触心理仍然很严重。
从第一例艾滋病病例发现至今的20多年里,我国政府和民间机构一直在为消除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而努力,部分公众也从谈艾色变逐渐趋于理性,但更多的人对染艾者的误解、偏见和恐惧似乎并未减少。从求职不过关、就医屡被拒、报考公务员遭歧视,到拟被禁止进入公共浴场,染艾者在工作、生活中仍有太多障碍需要跨越,生存环境依然十分严峻。
艾滋病患者理应拥有健康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对这一群体的包容和理解,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但这次征求意见稿风波又一次显示,防治艾滋、消除歧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健康报 陈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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