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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岁男孩同性征友到猥亵儿童罪

来源:心同网 作者:色流 时间:2011-10-22 【投稿】 字体【

在微博上看到有人转发百度贴吧里面,一个11岁的小朋友发出的 求攻贴:新来的乖乖受,寻攻,附照片; 初来乍到,多多关照!今年我1

在微博上看到有人转发百度贴吧里面,一个11岁的小朋友发出的 “求攻贴”:“新来的乖乖受,寻攻,附照片”; “初来乍到,多多关照!今年我11岁,寻攻!”

帖子下面附着这孩子年轻稚嫩的脸,一脸童真。有图有真相,帖子下面已经密密麻麻的回复,大多数人对于00后的提前“报道” 感到压力很大,也有很多人已经在幻想与这个孩子发生性关系的种种细节。看到这里,我忍不住多了句嘴给大家提醒:“在我国,与未成年人发生同性性关系是有触犯刑法的风险的。”谁知道,刚刚发布没多久就有个腐女跟我吐槽,说我“思想禁锢”,说我“不讲人权”,甚至说我“恐同”——我看着都好笑,我自己恐惧我自己?

首先鄙视一下没文化的法盲,再次正告大家:尽管现在中国没有法律针对同性恋,针对同性性行为——这在立法上是一篇空白,然而却有两个禁区是千万不要轻易尝试的:第一个,聚众淫乱(以及性*交易),第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

《聚众淫乱罪》与《猥亵儿童罪》

自从《流氓罪》在1997年被删除后,《刑法》中针对同性恋人群与同性性行为的惩罚性条款成为一片空白。但是,流氓罪在删除的同时,被分解为《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聚众淫乱罪》,作为《流氓罪》的遗存,其量刑标准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根据《刑法》第六章第三百零一条:“构成本罪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因此对于同性聚众发生同性性关系,“3P”、“轰趴”等也同样适用。实际上,性行为模式本身是是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这条法律是明显地侵犯基本人权,是一条实实在在不合理的“恶法”。至于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则是《流氓罪》的另一条遗存:《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根据《猥亵儿童罪》,谁如果胆敢与之前那位11岁的小朋友(尽管他是小男生)发生任何程度的性关系,都属于触犯刑法,量刑标准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是自由,而是耻辱

有人一再告诉我:尽管那个男孩尚未成年,但是是他主动地要求与我发生性关系——并不是我强迫。好吧,这番话可以直接告诉你的法官,他们一定会告诉你:他才11岁,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论那个小男生是否同意,你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都是犯罪。

至于有人说这个未满11岁的男生有权利选择对象发生性关系,这是他的人权基本自由。可是,我要说这并不是保护人权:因为一切不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都应该受到保护,而与这个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的男生发生性关系,实际上是在侵犯他的自由。恋童是精神疾病,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更是《刑法》中白纸黑字的犯罪。

如果不想耻辱地吃牢饭的话,离那些不明世事的孩子们远一些!

  (提示:上述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讨论和参考。心同网刊载此文出于展示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